办事流程

成都体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体育学院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我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我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

第三条  成都体育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的具体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活动。校团委下设学生社团管理部,代学校行使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能。

第二章 注册成立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由发起人向学生社团管理部提交社团注册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书;(2)由指导老师签字确认并加盖挂靠单位公章的《成都体育学院学生社团申报登记表》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如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4)学生社团成立的可行性报告;(5)社团章程草案和成员名单等材料。

第七条  学生社团管理部对社团注册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后报校团委审核签署意见再报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复审批准,方可召开社团成立大会,宣布正式成立。

第八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在现有社团的基础上,成立更多的思政型、学习型、双创型、公益型与科技类、人文类的学生社团。

第三章 指导教师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发挥院(系)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选聘。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团委及学生社团管理部的管理,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为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更换名称或人事变动,须向学生社团管理部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更改。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管理部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每学期期末时,各学生社团必须将学期的年审材料交至学生社团管理部进行审核。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后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继续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巳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被责令取消或解散的,或由于其他原因停止活动的;

(十二)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登记的,应提交有学生社团负责人签名、会员大会决议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经学校批准方可宣布注销。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或注销,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一周内,由学生社团管理部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十九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成立或已经注销的校级学生社团均不予承认,不得自行招纳成员,开展任何活动,私收会费,公布章程和宣布成立。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所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及骨干成员若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由学生社团管理部报请学校同意,免去其职务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骨干采用校内遴选机制,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通过毛遂自荐或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各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一定专长,能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能为学生社团发展积极工作奉献。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对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积极组织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并对活动直接负责。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对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社团变更、解散、社团章程修改等事项作出决定,对社团财务情况及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公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所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要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充分贯彻自愿、民主、团结、务实的活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根据各自特点,遵守法律发挥、校纪校规、社团章程,每学期至少开展一到二次全校性活动。创新载体形式,活动内容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且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开展全校性活动,应在集体决策通过并经指导老师审核同意后,于活动开展前二周将活动计划、方案上报学生社团管理部备案,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上报活动总结。

第二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内外发行的刊物及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必须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方能创办,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指导老师对发布内容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开展涉及校外活动必须经校团委批准,方可开展。

第二十九条  任何学生社团无权代表学校与任何校外团体或组织签署任何形式的合作意向书,不得接受经费资助;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和纯商业性活动,不得散布违法违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学生社团专项经费按学生社团规模与活动开展情况,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统一划拨,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经费由学生社团管理部统一管理,全部用于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管理部必须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学生社团经费的管理、收支情况登记备案,做好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每学期末必须将经费开支情况、工作总结上报学生社团管理部审核备案,学生社团管理部有权代表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三条 采用学年评价激励机制。评议委员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负责人由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每学年,组织开展全校“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评比活动,对开展活动较好、深受学生喜爱、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以及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社团,予以撤销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不接受学生社团管理部管理的学生社团将勒令整顿,如无改进,将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乃至撤销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校团委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正式施行。2016年9月发布的《成都体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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