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规范我校学生科技文化活动比赛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赛事限列入学校团委所辖年度活动计划(特殊情况以学校审批为准),奖励对象为在上述比赛中取得相应比赛成绩的校内学生和指导教师。
二、已纳入教务处高水平运动代表队的舞蹈类比赛项目,不再按本办法执行。
三、奖品和奖金由学校定期颁发。
四、奖励标准
(一)校外比赛奖励
1、奖励标准如下,具体金额根据该作品在获奖等级中的排序来确定。
(单位: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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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集体单项奖 |
全国比赛 |
650—1000 |
450—650 |
350—450 |
4000 |
省级比赛 |
300—450 |
200—300 |
100—200 |
3000 |
2、通过视频评奖的表演类节目,被推选参加了现场比赛的,另增加1000元;
3、指导教师的奖励标准按学生个人奖励标准执行,被推选参加了现场比赛的表演类节目的指导教师,按学生个人奖励标准的2倍发放;
4、指导老师若同一人指导了多件作品,其奖金按所指导学生最高等次奖励标准发放,其余等次按对应标准的20%累积发放;
5、同一件作品有多名指导教师的,按照排位分别按100%、80%计算。
6、集体奖金按学生个人标准核算(30人以下按实际人数,30人及以上按30人),统筹安排。
(二)校内比赛奖励
1、学校科技文化艺术节、社团文化节、主题活动等个人和集体项目,按批准的活动方案颁发证书和奖品(奖金);
2、奖励标准如下:(单位: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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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最佳作品奖 |
优秀组织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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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奖金 |
120 |
1200 |
100 |
1000 |
80 |
800 |
500 |
300 |
3、奖励不重复,按最高奖项奖励。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共同制定,由团委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再行修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